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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李宥清 


相  對  人  孫振嚴即孫村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孫振嚴即孫村如分別於民國①111年5月9日、②111年8月4日簽立借據及借款契約書各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500,000元、②1,000,000元,均未載借款期限,且有利息(借款①約定按月每月9日繳息2,083元;借款②約定按月每月15日繳息4,166元)、遲延利息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11年8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債務人取行名義之費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1年8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前揭借款①、②均自112年7月4日起即未按約定計付利息,經聲請人於112年12月21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112年12月22日送達相對人。相對人逾期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借款契約書、本票切結書、收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孫振嚴即孫村如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檳榔腳
605

0
0
4,726.00
472600分之784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624
博愛路334號二樓之二
檳榔腳段二小段60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十一層樓房
第二層86.41,總面積86.41
陽台7.99
3分之1
共有部分:檳榔腳段二小段1782建號*11,636.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72600分之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