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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陳淯亘 

相  對  人  陸佳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陸佳宏於民國112年1月5日簽立不動產抵押借貸契約書1紙(另簽立本票票據號碼:CH269651號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5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2年1月5日起至115年1月4日止,約定本金部分甲方(即相對人)應於115年1月4日返還。但甲方若有遲延給付利息之情形,則視為全部到期。利息部分甲方應於每月5日前依約定方式交付約定之利息予乙方(即聲請人),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12年1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月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前揭借款於112年2月5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利息,尚欠本金450,000元及利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不動產抵押借貸契約書、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陸佳宏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瑪家鄉
佳義

189

0
0
3,090.00
全部

002
屏東縣
瑪家鄉
佳義

260

0
0
5,430.00
全部

003
屏東縣
瑪家鄉
佳義

479

0
0
9,420.00
2分之1

004
屏東縣
瑪家鄉
佳義

481

0
0
3,230.00
2分之1

005
屏東縣
瑪家鄉
佳義

603

0
0
6,930.00
2分之1

006
屏東縣
瑪家鄉
佳義

604

0
0
6,410.00
2分之1

007
屏東縣
瑪家鄉
佳義

611

0
0
19,870.00
9分之1

008
屏東縣
瑪家鄉
佳義

1148

0
0
3,020.00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