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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羿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民法第936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拍賣之留置物即車牌號碼000-0000之汽車,其所有權人為第三人陳昆祥,故請提出通知第三人陳昆祥(住屏東縣○○鄉○○路00號)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清償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