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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豐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耀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裁定送達翌日」或「民國111年12月21日」。
二、請補正填寫聲請狀附表之「本票號碼欄」位,並更正發票日欄位(發票日為111年12月2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