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通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慶文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聲請狀聲請事項有關利息起算日記載為「如附表所示之到
期日翌日」,
惟附表到期日記載為「未載」,故請陳明利息起算日是否即為聲請狀附表
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民國111年5月1日及111年6月1日)。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編號1、2所載之票據號碼(應為CH680163及CH680164)。
三、經核聲請狀附表編號2所載之本票(票據號碼:CH680164)1紙,票面金額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6,950元」,惟附表票面金額欄位記載為「100,950元」,故請陳明
系爭本票請求之金額為何,如有誤繕請更正附表金額;如係部分清償,亦請
具狀陳明已償還之金額及剩餘欲請求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