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新航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慧中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慧中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
按本票未載到
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
惟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
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
本票裁定。經核
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1紙未載到期日,故請釋明
系爭本票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
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
存證信函提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