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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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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新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慧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慧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1紙未載到期日,故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