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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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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南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美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0,000元,聲請狀附表記載之金額亦同,聲請之事項記載金額為3,570,000元,故請陳明是否相對人有部分清償,如聲請之事項記載金額係誤繕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