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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4號
聲  請  人  佳群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可巧舖、李沛姍及邱濬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可巧舖」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請確認相對人「台可巧舖」登記之組織種類,如係獨資商號,請更正相對人為李沛姍即台可巧舖。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沛姍、邱濬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