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宏裕木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建國、王依辰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7,288元,故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
裁判費。
二、按本票未載到
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
惟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
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
本票裁定。經核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680926)1紙未載到期日,故請釋明
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是否即為
聲請狀附表
發票日即到期日欄
所載日期112年8月5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