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蘇程隆
相 對 人 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469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提存之
擔保金新台幣462,87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4號民事裁定,於本院111年度存字第469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462,870元為
相對人供擔保後,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全第56號民事執行案件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
假扣押在案。
嗣相對人對
上開假扣押裁定不服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49號裁定廢棄原假扣押裁定,並
駁回聲請人之假扣押聲請。茲因上開假扣押裁定經廢棄確定,本院民事執行處亦已撤銷
執行命令,假扣押執行程序已終結,且聲請人已自定21日之
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
惟相對人
迄未行使權利,
爰聲請裁定如
主文等語。
二、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項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4號假扣押裁定、111年度存字第469號提存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49號裁定及
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及假扣押民事執行事件等卷宗查明無誤,
堪信為實在。又本院
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是否已為權利之行使,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稽。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命返還上開擔保金,依
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