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09號
債 權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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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俊霖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下同)30,000元為
債務人供
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在91,893元之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以91,893元為
債權人供擔保或
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債務人前於債權人潮州分公司線上開立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帳戶,於民國112年8月14日現股當沖仁寶股票5,000股、廣達股票11,000股、橋威股票20,000股,應付交割款30,220元,又於翌日當沖廣達股票3,000股、緯創股票2,000股,應付交割款17,262元,惟債務人未如期給付交割款,尚欠交割款44,411元及違約金47,482元,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現恐債務人財產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應有假扣押之原因,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將債務人所有財產在91,893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3 條第1 項及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
本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據其提出之開戶契約書、客戶交易明細對帳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濟商受託契約準則第19條規定等影本,
堪認就請求之原因已為釋明。就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經以電聯、通訊軟體催討均未處理欠款,並提出通訊軟體LINE翻拍畫面為證,且
經查本院尚有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此有案件查詢單附卷
可稽,其債信
顯有異常,足認債權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尚
難謂無保全必要。
是以債權人就假扣押原因亦已有所釋明,雖其釋明尚有不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
揆諸前開說明,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
執行費用,始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