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裁全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義雄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莛蓁即圓之夢美食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元或同面額之一百零九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參拾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一百零九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參拾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