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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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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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元或同面額之一百零九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參拾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記載,應更正為「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一百零九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參拾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上開規定,於
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