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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裁全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9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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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務  人  蔡宸佑即蔡昆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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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或同面額之107年度甲類第十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於3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300,000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並約定借款日期、利息及違約金,然債務人自112年7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第十、十一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今尚欠本金373,24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曾以電話催繳,皆無人接聽,另債務人之營業處所業已歇業,經
  其家人告知,債務人現行蹤不明,顯見債務人有閃躲之意,經調閱債務人之聯徵資料顯示,除本件債務外,債務人另對兆豐國際商銀、臺灣新光商銀、中國信託商銀、台灣樂天、屏東高樹鄉農會有逾期欠款未繳之情形,上開債務已超過債務人之償債能力,恐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於如主文所示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3 條第1 項及第526 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業據提出借據、客戶往來帳戶查詢等為證,認其就請求之原因已為釋明。關於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另提出聯徵資料在卷為憑,依前揭資料所示
  ,債務人除本件債務外,另對其他金融機構有借款逾期未清償之情形,足徵債務人債信及資力已有不足之情形,將來恐
    有同時受多數債權人追償之可能,其財產恐有不足清償債務
    之虞,而有保全之必要性,是以債權人對於假扣押原因亦已
    有所釋明,債權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
    揭說明,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2 項、第527 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始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