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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國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董威麟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王舜信律師
被      告  屏東縣麟洛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鍾慶平 
訴訟代理人  陳家宜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1日下午16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