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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補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39號
原 告 鄧○英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原告與
被告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一即
駁回
其起訴:
一、提出原告鄧○英、被告陳○升、陳○伶、陳○惠、陳○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提出被
繼承
人陳○風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遺產稅課稅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