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補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李○芬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給付
扶養費等事件,未據其繳納
裁判費用。
經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蕭○澤
按月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0元至其死亡之日止,聲請人出生於民國69年,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
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聲請之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0元(計算式:30,000元×10年×12月=3,600,000元)。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