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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至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清道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
張錦昌律師
被 告
洪秉均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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