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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至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清道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張錦昌律師
被      告  洪秉均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