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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紳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正 
訴訟代理人  陳祥聲 
            曾珮緁 
被      告  屏東縣泰武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潘明福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