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即
吳軒宇律師
上列
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宸和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3,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之,逾期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快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