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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陳啓賓    住屏東縣○○鎮○○○街00巷0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