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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吳洋(原名:吳非揚、吳世恭)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債 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非洋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2年11月13日確定在案,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