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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旭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東海
視同
上訴
人 陳柏元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號 顏慧君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號
李雪櫻
尤淑雲
被
上訴人
潘奕丞
潘沛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
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