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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尊皇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信華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
吳秀珍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二、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