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頂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呂文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蘇美月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二、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其中350萬元為違約金,依
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