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昌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8,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