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邱凱莉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嬌生股份有限公司、藍淑芬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二、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
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
本件訴之聲明一、二所示債權額各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而供擔保之物均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5分之2,其價額按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應為588萬2,000元【計算式:(158+707㎡)×17000元/㎡×2/5=0000000】,依
上開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下列資料:
㈠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應含他項權利部,權利人資料均勿遮隱)。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