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川誌汽車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鉅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吳炫漢、陳鳳娣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吳炫漢、陳鳳娣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鉅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