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益大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毓婷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770號),因被告已於20日
不變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0,107元,扣除已繳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9,6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