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528號
再審原告 陳光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魯笠將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2年度智簡附民上字第1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按對於刑事庭所為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
聲請再審者,依
刑事訴訟法第512條之規定,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向原判決法院之
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徵收裁判費。次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關於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經核定者為準。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12年度智簡附民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該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是
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高世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