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鍊輝木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843號),經被告於20日
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已繳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萬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