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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黃靜茹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
林信昌(Z000000000)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