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陳圭壹
上列原告與
被告想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8萬1,2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