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丹一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泳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4萬8,5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