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屏東縣佳冬鄉公所
張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冠安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應提出蔡崇賓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如任一人已死亡,則請提出其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或
限定繼承。另依前開資料更正
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附具
繕本到院。
㈡、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