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
惟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且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本件裁判費應扣除先前已繳納之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次查,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
起訴狀(含附件)過院,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