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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告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張順興 
被      告  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8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