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天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鍾任琴
李奇芳
洪清池
賴慶祥
廖東亮
羅文基
胡茹萍
李春長
杜烱烽
林國彬
馬秀如
劉顯達
朱元祥
林必慧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定。
二、查
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元,該裁定並於111年9月16日送達,然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是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