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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0號
原      告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被      告  徐金田 
            徐金榮 
            徐金城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徐慧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灌頂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