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蔣董春菊
董順宸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事項、四」第5行
所載「
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即黃民穎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應更正為「
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即董順賢之遺產分割請求權,」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