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05號
即 原 告 陳泰臨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萬元(即
系爭房屋
拍定價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