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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馬慧惠
莊明華 被 告 林宇萱即鴻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進鴻 被 告 佳祐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 宣判,因遇颱風經屏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 期日為113年11月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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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