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惠琦
上列
當事人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萬4,8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