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37號
原 告 利洲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大寬食茶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
戴賐宏
林政安
王興彪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洪瑋懃、戴賐宏合法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33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98元,並於112年6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
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
足憑,是本件起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