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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      告  鄭詠太 

訴訟代理人  邱敬瀚律師
被      告  鄭聖雅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