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高世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