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坤鴻
即 原 告 歐德邁綠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