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89號
原 告 鍾珍貴
鍾清貴
鍾化虎
鍾明信
鍾明道
鍾怡敏
鍾英明
鍾怡康
鍾怡瑝
鍾怡歡
鍾理博
共 同
被 告 公號鍾安濟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萬4,315元(9,238,800元×333/2160=1,424,315元,見附表一、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萬2,583元,尚應補繳2,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