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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 
被      告  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珍 

被      告  劉黃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6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