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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陳圭壹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想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3,471元,該裁定業於112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則原告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