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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57號
原      告  麒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賢 
訴訟代理人  康惠婷 
被      告  蘇子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